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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保委提醒老年人:谨防保健品“洗脑”

2017-03-15 09:21:04    来源:    编辑:

    2016年11月4日,4名老年消费者到市消保委称某保健品经营部在某酒店进行健康知识讲座,在讲师的诱导下购买了保健品,但该保健品并没有商家宣传的那些功效,与商家协商退货,商家不给退货,于是4名70岁左右的老年消费者到消保委投诉,请求调解,要求退货。

  经调查取证,某保健品经营部的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诱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少老年人被骗购买了无用处且不知真假的保健食品。最终协商,某保健品经营部为4位老年消费者退货,为消费者挽回了2万余元。同时,水集市场监管所以此为基础,“诉转案”,立案查处此商家违法行为,责令某保健品经营部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近年来,保健品市场营销方式花样百出,通过讲座,或聘请大师、或“人体环保见证”、或多重礼品等方式来向众多老年消费者来销售保健品或其他保健产品,但在宣传的同时,没有严格按照《消法》第20条的规定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此类宣传或营销监管不到位,一是老年人因此被诱骗购买了一堆无用处且不知真假的保健食品,二是对老年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一定影响。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4名老年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商家给予退货,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处罚是完全应当的,老年消费者也要警惕这类宣传“陷阱”,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没有治疗作用,不要被忽悠,购买一堆无用处且不知真假的保健食品。
 
         (莱西市消保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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