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哪些人事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答:(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10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对举证责任分配是如何规定的?
答:(1)一般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关于加班费举证责任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4)当事人不能按规定充分举证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10.对哪些投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立案查处?
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111.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如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
答:举报是指非涉案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劳动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应填写《举报登记表》或者递交举报书面材料,提供与违法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举报人口头举报和电话举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接待室的值班人员应当如实笔录。举报人通过信函举报的,应当及时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112.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及处理案件的时限是多长时间?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改正指令、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11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情况属实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114.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情况属实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其他
115.探亲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行休假政策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文件规定:(1)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但不包括路程假。
116.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怎样规定的?如果没休假怎样补偿?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17.女职工休产假有什么规定?
答: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
118.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病假工资如何发放?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发放办法:(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100%发给。(2)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发给。(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119.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能否申报职称?
答:依据《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发[1997]30号)规定,对己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20.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业大、电大、职大、函大、夜大),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的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博士学位,毕业当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上述毕业生都要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认定。
121.改系列评审的条件?
答: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
答: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和《2013年青岛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及公安、监狱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相应职位的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
123.哪些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答:(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4)现役军人;(5)在读非应届毕业生;(6)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此外,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参加考试。
124.公务员考试录用都包括哪些程序和环节?
答:公务员考试录用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几个环节。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环节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125.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公务员?
答:凡是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生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126.报考公务员对回避有什么要求?
答: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单位。根据《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是指:(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