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总工会投入3000万元补贴职工推行《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没有自己的利益,只有职工的利益、只为职工的利益。
1、互助金标准
互助金标准按照每人每年计算:
A方案90元,其中参加单位、职工缴纳60元,青岛市总工会给予补助30元。
B方案60元,其中参加单位、职工缴纳30元,青岛市总工会给予补助30元
2、互助金筹集
互助金一次性缴纳,每人每年限缴一份。
1、单位行政或工会为职工缴纳全部或部分互助金的,参加人数必须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数相一致,不得只给部分职工缴纳。
2、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互助金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27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列支;其他单位可从福利费项目中列支。
3、基层工会办理参加手续时,须提供本单位《工会组织基本情况简表》、本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统一格式的参加职工名单。
3、保障范围和标准
(1)、因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由本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按照150元标准给予保障金。
一个保障年度只补助一次。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是指统筹基金支付前先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额度。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
(2)、因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承担的部分,给付保障金比例标准为:A方案75%,B方案85%
(3)、在保障年度内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进入统筹支付前,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个人按比例承担的部分,给付保障金比例标准为A方案60%,B方案无此项保障。
(4)在保障年度内获得青政办字【2012】92号《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文件三、(二)1、2项之规定救助的,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给付保障金比例标准60%
(5)、已享受公务员补助、保健对象补贴支付,以及青政办字【2012】92号《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文件救助的, 本计划计算保障金时,需将已由上述各项基金支付的补贴、补助、救助的金额从自负医疗费总额中减除,然后再按上述规定的比例标准计算并给予保障金。
本计划保障期为1年。初次参加本计划设30日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保障待遇。保障期满按时接续的,不再设等待期;但保障期满未按时接续的,仍设30日等待期。
保障期内办理退休的职工,仍可享受本计划的待遇至保障期满,但不再接受续期。职工在保障期内变更工作单位,且继续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仍可享受本计划的待遇至保障期满,否则本次保障计划终止。
职工跨保障年度结算时,新年度不再参加本计划的,按本次治疗在保障期内的天数与总天数的比例支付保障金;若在保障期满后按时续保,则按本次治疗在两个保障期所占天数,按比例支付保障金。
5、保障金申领程序
保障金由基层工会统一办理。经基层工会同意亦可由职工本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代为办理。
办理保障金领取应提交的材料:
(1)本单位工会填写并盖章的《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审批表》。
(2)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农行借记卡(复印件)。
(3)出院记录。
(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经办机构出具的《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
(5)医院出具的《费用明细汇总表》
(6)申领人医保结算时已享受青岛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或民政对象救助的,应提供《青岛市城镇医疗保险救助结算单》或《青岛市民政救助对象结算单》。
申领保障金应在本次疾病治疗医疗费结算后,12个月内办理,逾期视同个人放弃。
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办公室电话:88471228 地址:上海西路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