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青民优〔2016〕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莱西市城乡居民户口,且在莱西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 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认定。
优抚对象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只将其本人常年居住的一套住房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以下住房保障优先优惠待遇: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实物配租。
(二)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购房贷款,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同期利率优惠。
(五)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办理土地证件时,免收登记费。
(六)优抚对象自建住房免收省及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 按照自愿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下列住房补助政策:
(一)优抚对象中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家庭,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其本人所承担的租金部分可申请全额减免。
(二)优抚对象中除低保户及低保边缘家庭外的其他家庭,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按照家庭所交的租金情况可申请租金缴纳减交,其本人所承担的租金部分可申请减免50%。
(三)农村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年久失修需要重新建设或修缮的,对重建并验收完成的每户补助18000元,对修缮并验收完成的每户补助8000元。其余部分由优抚对象本人承担。
第六条 优抚对象提出危房重建或者修缮申请后,由各镇(街)委托社会评估机构,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据相关评估标准,对危房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评估所需费用从优抚对象危房改造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享受城乡建部门组织的农村危房改造、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残疾人危房改造、或已由政府和社会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
第八条 残疾军人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本市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先优惠政策。
第九条 支持、鼓励优抚对象参加社会化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应优先接收优抚对象。
第十条 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提供捐助、帮工帮料和优待优惠。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市人民政府民政、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管理、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审核认定租金减免优抚对象家庭;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协助向民政部门提供住房优待优抚对象的相关信息。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在优抚对象办理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办理土地证件时,免收登记费。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租金减免优抚对象家庭予以减免相应的租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所需资金列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资金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