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要求,资源税改革方案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关于资源税税目和适用税率
此次资源税改革山东省共设定31个税目,其中,13个税目为国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18个税目为山东省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和精矿销售额换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资源税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换算比或折算率确定原则和山东省矿产企业实际,铁矿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34,井矿盐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3,金矿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05,金矿精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04。
金矿原矿的换算比和金矿精矿的换算比,适用于以金矿原矿、金矿精矿的实际含金量、约定比例(一般为93%左右)、标准金锭牌价计算销售额的销售方式。其他销售方式应按照以上方法据实核定计税销售额。
三、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从尾矿中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从废渣、废水、废气中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对从低品位矿、废石中提取的矿产品,暂不给予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