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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电动车驾驶人的一封信

2019-06-11 09:30:31    来源:    编辑:

广大电动车驾驶人朋友们:
       大家好!
 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管理标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规范》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的标准。为了增强您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您的安全出行能力,避免您的交通违法行为,保护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GB 17761-2018》《GB/T 24158-2018》电动车执行标准,特向您宣传以下电动车和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二、交通安全出行常识
      (一)出车前、收车后请对电动车进行检查,经常对电动车进行安全保养,确保车辆制动、转向、电路、灯光等安全状况良好,切莫驾驶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电动车。
      (二)二轮电动自行车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三轮电动车不允许搭载其他乘员。
      (三)警惕盲区、远离大货车。切记在过路口时做到“一慢、二看(左右看)、三通过(确认安全)”。在遇到大货车转弯或是直行时,应当与大货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切勿与大货车争道抢行,确保自身的行车安全。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酒后驾驶;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实行右侧通行。杜绝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随意穿插(横插、斜插)道路、使用手机、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骑行时要集中注意力,不并行、不抢道,安全礼让,有序通行,遵守交通法规。
      (八)电动自行车禁止加装雨棚、遮阳罩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外加装置,严禁驾驶加装遮阳伞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九)严禁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路行驶。
      (十)年满18周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机动车进行驾驶。
        为遏制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和涉电动车伤亡交通事故,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交警大队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的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查严管力度。
        广大电动车驾驶人朋友们,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希望大家在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的同时,养成文明参与并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远离交通事故的伤害,这是我们共同的社会责任。您的安全是我们的心愿,请您珍爱生命、珍惜家庭,遵法守规,文明骑行电动车。让我们一起携手,共创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衷心祝愿您出行平安、一生幸福!
                     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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