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表示,自9月1日起,针对有经济困难的企业、个人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将减轻专利申请、维护负担。
在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企业自主创新和专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申请专利积极性高涨。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达110.2万件,同比增长18.7%,连续5年居世界首位。
“三流企业卖产品,二流企业卖技术,一流企业卖标准”,特别是制定新技术标准显得尤为重要。在科技创业的过程中,发明专利正成为企业打造核心竞争力的法宝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宝”。但同时,按照我国相关规定,申请专利要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年费,比如说实用新型专利的年费,前三年是600元每年,第四至五年是900元每年,第六至八年是1200元每年,第九至十年是2000元每年。这让一些经济上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难以承受,最后不得不放弃专利所有权。
为加快知识产权大国建设,去年底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降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办法》,继续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办法》指出,凡是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或者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或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以向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复审费四项专利收费。
《办法》明确,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可申请减缴上述费用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可申请减缴上述费用的70%。众多小微企业和个人将成为此轮新政的直接受益者。
此外,《办法》特别对提供虚假情况或虚假证明材料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情况进行了说明。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