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小小的墓穴塔位,寄存了多少人发财的梦想,也隐含了多少人的愤懑,上当受骗的群众在痛失财富的时候,除了对骗子深深的谴责和记恨,也在为自己当初贪财的冲动而懊悔!
案情简介
1998年7月,惠某某等五人共同出资,以苏州康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和渭南市民政局合作,成立了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塔园项目。为解决资金问题,在惠某某、陈某、冯某某的操纵下,公司面向社会进行虚假宣传,谎称购买该公司用于安放死者骨灰的塔位可以增值,并以不定期、定期提高塔位价格、承诺回购等手段,欺骗、诱导社会公众购买塔位,借此大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据统计,西安地区被诱骗购买该公司塔位的被害群众多达4300余人,该公司从中非法吸收公众资金9698万元。
此外,为了解决尤湖塔园公司资金短缺的问题,惠某某还面向公司内部职工及社会群众非法高息借款,1998年12月到2006年7月间,共计借款1098万元。
惠某某在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将在西安销售的塔位款400万元汇入江苏无锡市邱某某的个人银行卡,由惠某某之妻葛某某与邱某某合伙投资经营忆江南餐饮有限公司。
2005年8月,由于大量退单的出现大大超过了尤湖塔园公司的承受能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公司无力兑现退单,连少量的资金也无法周转,导致各地服务处的销售活动戛然而止,一座用炒买炒卖搭建起来的资金高塔轰然崩塌。
作案手段
1.增值诱惑,虚假宣传。尤湖塔园公司在对外销售其所谓的投资型塔位时,虚假宣传购买投资型塔位可以增值保值。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不定期随意调高塔位价格,甚至将不定期升值改为定期升值,给广大群众造成了塔位价格只涨不降的深刻印象。如前一阶段每个塔位是2280元,现在突然就成了2580元,让之前没有购买的群众后悔不已。几年间,塔位的价格一路攀升,从2000元到3000元,再到4000元、5000元,后来飙升到7000元,甚至更多。尤湖塔园公司将调价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虚构塔位增值的假象,以诱骗更多的群众购买塔园塔位。该公司还承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更名、退单,变相地约定予以还本付息。
2.培训员工,贴身销售。尤湖塔园公司为了保证塔位的销售,专门招募刚毕业又找不到理想工作的各类民办大学学生,特别是女大学生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建立尤湖塔园塔位的销售队伍。一段时间内,尤湖塔园公司招聘的数千名大学生,衣着整洁、说话斯文、满脸诚意,带着销售任务,穿梭于古城西安的大街小巷,从老年群体的口袋里敛取金钱。在利益驱动下,西安城区的有些中年妇女也随着大学生加入到尤湖塔园的塔位销售队伍,凭借着单位、街坊、邻居、亲友等诸多便利条件,为尤湖塔园公司承揽了不少订单。
3.亲情策略,一石二鸟。为了扩大塔位的销售,尤湖塔园公司主要负责人煞费苦心,利用中国最古老的“孝道”作为销售策略。“如果你孝顺父母,请赶快去买一个好塔位。”没想到就是这一句带有感恩色彩的广告语,短短几年间,就诱惑数千人掏出上亿元去给父母尽孝。加之销售人员不断地宣传和灌输:“渭南有条尤河,尤河上有个尤湖,尤湖旁有个塔园,塔园里专门存放骨灰,买个塔位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变成投资,保证只赚不赔。”这就使得有些老人既受利益诱惑,又把儿女愿不愿为自己购买塔位作为是否孝顺的一个标准,吸引了更多的老人相互转告,购买更多的塔位。
案件查处
2006年下半年,不断有深陷其中的群众信访上访反映尤湖塔园公司的问题,引起陕西省有关部门和渭南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随即组成专案组展开调查。2006年11月,渭南市公安局对涉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惠某某、陈某、冯某某先后予以逮捕。2007年4月12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尤湖塔园公司未经金融主管机构批准,采取向社会公众销售投资型塔位,承诺到期退单兑付和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的手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造成投资群众多次上访,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应予惩罚。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尤湖塔园公司罚金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合并判处惠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陈某、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处20万元和10万元罚金。一审宣判后,尤湖塔园公司和惠某某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在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中,“发死人财”被人所鄙夷和不齿,但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不法分子为了敛财已经无所不用其极,非法集资不但许以高回报,还打起亲情牌、孝道牌,以多重诱惑引诱群众上当受骗。面对诱惑,如果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而是盲目从众、轻信冲动,一旦资金链断裂或不法分子携款潜逃,留给参与者的,还是那两句已经重复千遍的忠告: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市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