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生
“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是俗谚,也是法谚。为什么家务事难断?
第一,内与外。从身份上讲,家的基础是人伦,争端也属于“自己人”的内部纠纷,而官员则是“外人”;从利益上讲,家是一个私密性很强的群体,很多“家丑”不能对簿公堂,更不能公之于众。所以,传统纠纷调解中,家族会本能性地排斥“外人”介入家庭事务。
为了维系基本人伦,保护家庭隐私,降低诉讼风险,传统中国一般采取两种措施,排除或限缩公权、公法介入家庭事务:一是将家庭纠纷中的民事纠纷如“田土细事”交由家族初级审判权审理裁断。二是将诸多涉刑案件设定为身告罪亦即自诉罪,非经当事人启动,官府不得介入、审理、裁断。此种设计无疑承认、强化了家庭、家族的自决权、自治权。
第二,民与官。因为制度供给不足、信息不对称,证据开示制度不健全,加上官员的个人偏好和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家族纠纷进入公堂,当官理断,如果遭逢贪官、昏官,极有可能产生双方甚至整个家族都难以承受的高成本、高风险,这就是传统民间视为畏途的“官断十条路”。
即便遭逢清官,风险一样存在。因为清官可能清廉明察,也能辨明是非对错,但他判决的依据只能是理和法。但家从来就不是一个讲理说法的地方,而是由爱心、包容组建起来的组织体,讲的是奉献、忍让、宽恕,而不是单纯的是非公道。
第三,情与法。清官凭借的是法律,是惩恶扬善,但法律调控的仅仅是超越人性底线的行为,比如杀人劫财,比如虐待老人,而不是一般的性情不合甚至家务纠纷中的细枝末节、鸡零狗碎。
比如婆婆公开刁难儿媳,儿媳私下诅咒婆婆,婆婆状告儿媳不孝,要官府治罪;丈夫谴责妻子不贤惠,夫妻怒目相向,对簿公堂,要一拍两散。这时候,如果官员大笔一挥,判处不孝大罪或判决离婚,那他就绝对是昏官而不是清官。因为他不知道,人家婆媳之间有剑拔弩张的时候,也有笑语对谈的可能;夫妻之间有大打出手的时候,但一夜和解更是常态。所以,真正的清官会劝诫,会勉励,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胁之以法,但一般不会对家庭纠纷做出是非判定,更不会轻易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