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青岛市国土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要求,青岛市自2017年3月16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新旧政策衔接设置1个月过渡期。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在青岛市购买新建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上调为30%;在青岛市购买二手住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上调为40%;同时,青岛市还继续执行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的政策,房龄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每增加5年,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政策继续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强调,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新政”实施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签约且交纳首付款)时间为准。新旧政策衔接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对在3月15日(含)之前已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或合同签约且交纳首付款)的,在4月14日前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仍执行原首付款比例(新建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20%,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30%)。自4月15日起统一按新政执行。
此外,对于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执行所购楼盘项目已封顶且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开发商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的规定。对于3月15日(含)之前已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或合同签约且交纳首付款)的,所购楼盘项目开发商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时间可放宽至4月14日。
(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