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山东省财政厅以及青岛市人社局和青岛市财政局文件规定,我市自2019年开始,在全市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该机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为方便广大居民知晓政策,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哪两部分待遇?对65岁以上参保居民有哪些倾斜?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各区市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二、基础养老金几年调整一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
三、参保居民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养老待遇比其他参保居民增加多少?
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四、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有哪些?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6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人员。市政府将依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五、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根据我市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100元、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对选择1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政府代缴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市人社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