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原则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过程中,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从调解开始到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允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同时,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
二、真实、合法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时,一方面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査明纠纷的事实真相,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另一方面,又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为调解纠纷的标准和尺度,以便使民间纠纷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调解不是起诉必经程序的原则。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凡是纠纷双方当事人不愿意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阻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