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莱西村民大李与小李是亲兄弟,两人住在同一排民房的东西门。2014年,被告大李未经原告小李同意,便借助小李房屋东侧院墙修筑了一扇大门,用于自己通行。小李多次找到哥哥,称大门影响了正常出行,要求移除,但遭到拒绝。一气之下,小李将哥哥诉至莱西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并恢复街道原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法庭上,两人情绪十分激动,由最初的家长里短争论到父母养老,大吵大闹甚至一度相互谩骂。
办案法官意识到,本次单纯的侵权纠纷可能并不是双方对簿公堂的主要原因,多年来矛盾的集中爆发才是根源,为避免引起更大的纷争,办案法官让双方分开,各自冷静一下。
冰释前嫌:
考虑到该案的侵权纠纷系因双方相邻问题产生,双方既是近邻更是近亲,若问题没有解决、心结没有打开的话,就是这个案件判了,事情也没办法了结,双方之间的矛盾也还存在。考虑到本地民情,办案法官找到了村干部和双方的一位长辈一同对双方进行了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双方打开心结。最后,双方各自向长辈承认错误,矛盾得以化解,小李撤诉,双方和解。
法条索引: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互相团结、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后语:
在基层法庭审判实务中审理的邻里纠纷很多都是同族亲戚,处理不好,家族互生嫌隙,甚至断绝亲戚关系。他们生活在同村,抬头不见低头见,一个小小的纠纷就有可能酿成“打架”“损坏财物”等极端事件。
此类纠纷的化解离不开法官对当事人的普法释法,同时也应该擅于借助家庭成员、村委的力量来配合调解。对此类纠纷及时的引导化解,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该案的成功调解,当事人的满意而归,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