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类
一、婚前一方父母为其子女全款购房
案情回顾:小王的父母在其婚前为其全款购置一套房产并登记在其名下。那么,不论何时,该房屋均属于小王一人所有,即使其以后离婚,该房屋也不参与房产分割。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贷款购买房屋
案情回顾:小李在婚前付了首付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其配偶与其共同还贷。
未离婚状态下,房屋仍然属于小李所有。但离婚时,房产的首付为小李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如无约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房贷仍未付清,则视为取得房产的一方个人债务。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后买房类
一、婚后,一方父母为夫妻双方共同购房
案情回顾:小周的父母在其婚后为小夫妻二人购买房产一套,该房产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婚后,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房
案情回顾:小张的父母在其婚后出资购买了房产一套并登记在其名下,该套房产通常视为小张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小张的配偶无权参与房产分割。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第1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婚后,双方父母为夫妻二人购房
案情回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第2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