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在二手房交易中,因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存在时间差,领取不动产权证后交付房款,出售方不放心,交付房款后办理不动产权证购房方不放心,这时提存公证就发挥作用了,这就是大家所说的“资金监管”。
(一)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2.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机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三)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1.货币;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3.贵重物品;4.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5.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四)申请办理公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3. 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4.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6.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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