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原告方某之夫贾某某因车祸死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由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实际履行。原告方某等六原告又以雇主、保险公司等为被告,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方某等六原告已经向雇主以外的直接侵权人贾某等主张了赔偿,市中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方某等六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不去上诉,反而采取极端手段在法院滋事,侮辱办案人员。2015年1月19日,方某带着年迈的婆婆、公公及三个未成年孩子,在法院采取拉白横幅、穿孝衣、挂遗像等方式聚众闹事,谩骂、侮辱主审法官,占用办公室等场所睡觉、休息,吃住达9天之久。
经法院耐心疏导,方某提交上诉状,但是仍然拒绝离开法院,期间对前来劝阻的工作人员、法警等进行辱骂、厮打。鉴于方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的工作秩序,枣庄市市中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方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