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及下属分公司、第三人陈某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陈某铨通过向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出具《情况反映》、照片等材料,反映称该案审判人员曾与原告李某一起前往苏州某酒店就餐,在酒店包间内询问案件情况并制作笔录。为查明事情真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经查明:本案审判人员从未到苏州给原告李某做过笔录,陈某铨所提到的笔录为审判人员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10点40分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凤林法庭制作,有监控录像为证。陈某铨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其故意歪曲事实、混淆是非,意图干扰审判,向法院施加压力,造成严重恶劣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