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房某与解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29日,房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三万三千元,借款期限2012年2月28日至2013年2月22日。同日,某银行与解某、李某、刘某签订保证合同,为房某的个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还本付息,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李某、刘某认为房某与解某系夫妻关系,解某不是保证合同适格保证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证合同无效,法院经过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房某与解某系夫妻关系,房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并非当然系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相关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借款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届时解某应与房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刘某仅凭房某与解某的夫妻关系即认定解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要求判令保证合同无效,于法无据。退一步讲,即使解某与房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也不影响原告李某、刘某保证责任的承担,该笔借款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借款人及其他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解某作为保证人并未加重李某、刘某的保证责任。若该笔借款系解某与房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刘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房某、解某追偿,且李某、刘某向解某追偿不受保证份额的限制。综上,法院判令驳回李某、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保证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十分常见,特别是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银行为保证债权的实现,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人保或物保。因此,在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应提高认识,谨防因自己的大意而造成损失。
1.理解保证的法律概念。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二者的区别主要是是否先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2.了解保证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债务人、借款的金额、保证的方式、期间、是否为最高额保证等应当在担保或借款合同中均有约定。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时,应当仔细研读,对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必须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只有合同所有条款均确定无误,才能慎重地作下承诺。
3.不随意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证关系的确立,应建立在债务人与保证人有充分信任的基础上,债务人、保证人均应当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即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保证人也能承担得起保证责任。因此,不能盲目为他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