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督,努力建设一支公正廉洁,人民群众满意的交警队伍,莱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将交警执法过程中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向社会公布,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朋友予以监督。
一、交警现场执法扣留驾驶证的相关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七条: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扣押、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情形及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交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以下情形需要扣押、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1、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或财产损失,不适宜简易程序处理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的或财产损失,身份现场无法查明的,因查明身份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含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3、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下列行为的,可以扣押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1)造成人员死亡有可能被吊销或降级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驾驶无号牌车辆、报废车辆、拼装车辆;
(4)驾驶证准驾车型与所驾车型不符的;
(5)饮酒后驾车的;
(6)肇事车辆存在有可能一次性记满12分的其它违法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扣留、扣押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其他情形。
除以上扣留驾驶证规定情形外,发现交警执法过程中随意扣留驾驶证的,驾驶人可拨打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88483274
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