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服务
二、 办理依据
《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29号)“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可以采取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式进行,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解决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作补助经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各地可以根据调解员业务素质水平、调解工作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为前提。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交警大队事故科
四、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 基本流程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咨询方式
到现场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