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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公证

2017-10-19 09:48:05    来源:    编辑:
  一、概念
  委托书是指公民为了授权他人代为办理事宜而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委托公证一般指公证处依法证明委托书签署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委托公证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委托,对保证委托人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二、特征
  委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l)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体现的是委托人授权他人代为办理事宜的单方意思表示,只能由委托人本人亲自为之,其他人不能代理,如委托人因病、行动不便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联系公证员上门办理。
  (2)正式法律行为。委托人设立委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条件
  委托的有效条件是:
  (l)公民在设立委托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做的委托无效。
  (2)委托中涉及处分的财物,必须是属于立委托人自己所有,不得将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共有财产当作个人财产来处分,委托涉及处分的财物,委托人必须有权力处置,如该财物处于被抵押、查封、冻结的状态,需在上述状态解除或征得权利人同意后才能处分。
  (3)委托必须是立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委托无效,伪造的委托书无效,委托书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委托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内容(以房产出售委托书为例)
  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
  2、 委托处分的房产状况(房产坐落,权属证号,面积等)。
  3、 具体的委托权限、委托期限、是否有转委托权等。
  4、 委托人的签名以及委托书签署的日期。
  五、其他事项
  1、办理房产出售的委托,公证机构一般仅对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委托书的内容进行证明。
  2、委托书中不得含有设立遗嘱、赠与等依法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内容。
  3、如委托出售的房产处于查封、抵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状况(如仍有贷款未还清),则必须在上述状况解除后才能委托出售。
  六、委托书公证提交的材料(以房产出售委托书为例)
  1、委托人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事宜的依据。如出售房产的,提供房产证。
  4、如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已婚,应提交结婚证。
  5、权利人配偶应到公证处(或提供公证书)表明同意出售该房产或共同办理委托。
  6、如有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
  7、房改房同住人同意出售的证明。
  8、委托书用于出国的,按照旅行社或目的地国家签证处要求的委托书。
  9、签证时注意签名与公证时一致。
  10、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莱西市公证处办公地址:莱西市烟台路96号
  莱西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证服务窗口:莱西市长岛路148号28号窗口
  业务联系电话:8847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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