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活环境,构建安静、绿色、环保的人居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发布本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上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制造噪声的单位或个人处以警告处罚。经警告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将依法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噪音扰民的音响、高音喇叭等设备。
特此通告。
莱西市公安局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