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定方式,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预先处分,并在死亡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对保证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保护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二、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l)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体现的是遗嘱人本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单方意思表示,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为之,其他人不能代理,不得干预。
(2)正式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五种形式,前四种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应以遗嘱人最后设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3)遗嘱人死亡后生效法律行为。
(4)遗嘱不能作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和领受遗产的直接证据,遗嘱受益人尚需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无纠纷时)或向人民法院诉请遗嘱继承(有纠纷时),持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书才能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和领受遗产。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是:
(l)公民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中处分的财物,必须是属于立遗嘱人自己所有,不得将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共有财产当作个人财产来处分。
(3)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四、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 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五、办理遗嘱公证提供的主要材料:
(1)遗嘱人的身份证。
(2)户口簿。
(3)遗嘱人准备通过遗嘱处分的个人财产凭证,如房产证等。
(4)遗嘱人的婚姻情况证明:
遗嘱人的结婚证、离婚证、 其他离婚证明材料;
遗嘱人夫妻一方死亡的,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
(5)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6)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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