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莱西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莱西市公安局联合发布本公告: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联合加大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妨碍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协作,依法从快、从严予以刑事处罚。
二、行为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已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三、行为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莱西市人民法院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莱西市公安局
二0一七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