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劳动用工市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里特别设立了“双倍工资”的条款。然而,在调处劳动争议的实践中,如果人事主管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赔偿呢?
基本案情:
吕某于2014年6月21日到某制衣公司工作,任总务一职,被告在职期间负责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吕某于2014年9月8日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亦由其填写,2016年8月30日,上述劳动合同到期后,吕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双方均未提供续签的劳动合同。吕某辞职后,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其它待遇。仲裁认为吕某劳动合同期满并在该公司继续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故支持吕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制衣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在该制衣公司工作期间,任总务一职,负责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是由吕某负责填写,因此吕某主张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因该制衣公司的劳动合同均是由吕某负责填写,故双方均未能提供第一劳动合同到期后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足以证明该制衣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与吕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法院对制衣公司要求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若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注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本案中吕某在用人单位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与签订,其若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未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当就未签订劳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则对其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