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当事人申某来到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一份出售房屋的委托公证书。申某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我国驻某国领事馆颁发的离婚证。公证员审查上述材料中,并未发现异常。询问申某第一次婚姻时间时,申某信誓旦旦地承诺其欲出售的房产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但要求申某提供离婚协议书时,申某支支吾吾,不愿意提供。在公证员一再要求下,又提供一份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记录中显示了申某与所持离婚证中记录婚姻对象相同的内容,并且按照结婚登记时间所体现,所出售房产确实是婚前财产。经过公证员的分析,领事馆颁发的离婚证所体现的内容,不应该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中记载,那么只有一种可能,申某提供了虚假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经过公证员耐心讲解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法律后果,申某承认提供了虚假的婚姻记录证明,并主动撤回了公证申请。
(市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