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和《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有关规定:
1.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六)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3.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前提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4.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二、对违反《管道保护法》规定、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由市科工信局、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市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大对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案件侦破线索和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实行有奖举报。
1.严禁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建房、建温室、建家畜棚圈、挖塘、修渠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管道中心线两侧五米范围内禁止取土、采石、用火、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3.严禁未批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体接地体。
4.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
5.实践表明,多数安全事故是由各种漏洞引起的,其中人为原因居多,因此首先要从依法依规操作入手。更重要的在于加强日常监管,防患于未然。监管要关口前移,把功夫下在平时,同时加大事故查处力度,让肇事者明白,违规是要付出沉痛代价的。
6.油气管道容易受到腐蚀,自然灾害以及第三方影响,发生泄漏后不易被发现,并且目前油气管道被占压、穿越人口密集区、安全距离不足等现象较多,一旦发生事故危害性极大。严禁未经批准和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地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