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三四月间,阜阳市旺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阜阳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从某村庄租用4 亩土地,作为仙人掌种植基地示范园,又从另一村庄租用土地40余亩作为种植仙人掌生产基地,从此开始了疯狂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王某某以旺达公司与客户“联合种植”仙人掌的名义, 先后以投资金额30%和50%的高额利息向社会募集资金。截至2006年7月, 旺达公司非法集资6500多万元, 涉及2600余名参与者, 案发时未归还集资户本金2700余万元。为了以更快的速度圈钱, 2005年下半年, 王某某又与申某、马某某商议网上销售产品, 并请谢某某为旺达公司设计了网上销售软件, 以变相传销方式实施销售活动, 由何某某负责销售款项管理。从2006年3月底到6月底, 实现非法销售额15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1.以“公司+ 客户”联合种植为伎俩。在集资过程中, 王某某等人经常带领群众到仙人掌种植基地参观, 夸大种植基地面积, 宣传种植仙人掌高产利丰, 引诱客户购买公司的仙人掌种片, 并承诺在第一年、第二年以一定价格回收。2003年, 王某某租用了厂房和仓库, 建立了仙人掌加工厂, 将种植基地生产出来的仙人掌和从自种客户手中回收的部分仙人掌加工成仙人掌粉和仙人掌汁, 然后委托一些小型厂家进行再加工, 生产仙人掌面条、仙人掌酒、仙人掌化妆品、仙人掌保健食品等产品, 通过赠送仙人掌系列产品、在网上刊登仙人掌系列产品照片、在每周项目说明会上宣传等方式, 向社会公众展示旺达公司有产品销售, 有能力支付所承诺的高额返利, 进行不实宣传, 骗取信任。事实上, 种植基地只是王某某为进行非法活动制造的一个幌子。2005年以后, 旺达公司就不再对生产基地进行管理, 对于基地生产出来的仙人掌也不再回收。到2006年, 旺达公司干脆就不再种植仙人掌了。经有关部门检验,旺达公司生产的仙健牌仙人掌蜂胶软胶囊、仙人掌酒是不合格产品。截至2006年7月底, 公司账面经营收入只有区区265万元, 而各类费用支出就有1370余万元, 账面累计亏损高达1100余万元。
2.以骗取的“官商”名头为“外衣”。王某某深知社会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 通过多种手段, 疯狂骗取各类荣誉, 如“2002—2003年度诚信单位”、“乐善好施单位”、“慈善大使”等, 王某某还成功骗取了阜阳市第三届政协委员称号, 并伪造了以阜阳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优秀企业”等匾牌, 利用各种与有关政府领导接触的机会进行合影, 制造出旺达公司实力雄厚、科技含量高、已被社会认可的假象, 诱使社会公众向旺达公司投入资金。
【案件查处】
案发后, 公安部门于2007年初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陆续逮捕了王某某、申某、何某某、马某某、谢某某等人,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某等被告人不服, 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3 月26 日作出终审判决, 认为王某某从事集资活动后期, 在拖欠的集资款越来越多、生产不景气的情况下, 明知公司经营利润不可能兑现投资客户的高额返利, 却依然欺骗客户, 继续大量非法集资, 并任意处置集资款, 诈骗的主观故意明显, 构成集资诈骗罪。而申某、何某某等作为公司后期主要人员, 在明知不可能兑现投资客户高额返利承诺的情况下, 仍然参与公司管理, 骗取集资款, 认定二人系王某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万元, 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50万元,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0万元; 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及罚金50万元; 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及罚金40万元; 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分别判处马某某等人九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 并处罚金若干; 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罚金30万。
【案件警示】
该案是一出典型的众多非理性投资者被高额收益迷惑双眼而酿成的悲剧。在集资的前期, 旺达公司只是一个没什么实力的小公司,而王某某租地种仙人掌也显然是做做样子, 为从事犯罪活动遮目。但随着集资活动的扩大, 已经没有人在乎王某某宣传的仙人掌项目是否属实, 是否真的赚钱, 而只在乎承诺给自己的回报能否兑现, 包括那些在网上参与传销活动的投资者, 在看不到实体仙人掌的情况下就进行投资, 可谓更加疯狂。所以, 投资者其实已经不是在投资, 而是在赌, 因为只要稍加了解旺达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就可以了解真相, 但没有人愿意去直面事实。这些集体式的赌徒助长了犯罪, 最终被刺伤的是自己。小小仙人掌, 竟然刺伤了那么多人, 实在令人深思。
(市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