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范围及有关场所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城区禁放区域
1.以深圳路与G308交接点为起点,沿G308顺时针方向→扬州路与G308交接点向南→扬州路与G204交接点→沿G204向西南方向→龙口东路与G204交接点→向西至龙口路与深圳路交接点→沿深圳路向北→深圳路与G308交接点。
2.芝罘路顺时针方向→栖霞路→福山路→大望城村村路(花生研究所东墙外)。
3.三教村西侧南北路与威海西路交叉路口→向西至威海西路与沽河街道办事处西侧无名路交叉路口→向北沿无名路至沽河街道办事处后路口→向西到液化气站东侧南北无名路→向西北方向至长兴路→向北至产芝水库干渠→向东南至三教村村西通中孟村南北路→向南至威海西路。
(二)镇驻地禁放区域
姜山镇:北起水华路(天成药业北邻)向东至G204→由水华路与G204交汇处沿G204向南至昌荣路(昌阳医院、海氏海诺老厂区南邻)→向西至姜山镇与夏格庄镇交界处→沿幸福河向北至姜山湿地西→向北与水华路延长线所组成的区域(即水华路以南→G204以西→昌荣路以北→幸福河以东)。
夏格庄镇:梦鲤大街与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北华贵路顺时针方向→夏六村内通村路→夏格庄中心卫生院西院墙→官庄村南通村路→夏格庄三村北通村路→镇应急办东夏格庄三村内南北路。
店埠镇:迟狼路与姜渚路交界处沿姜渚路顺时针方向→姜渚路→南朴路→S214→官东路→迟狼路。
院上镇:永平路和S214交界处沿S214顺时针方向→永安路→梅园路→通赵家庄村无名路→赵家庄村通S214无名路→S214。
南墅镇:南墅镇中心中学向西至水晶路→向南至水晶路与山青路十字路口→向东至山青路与S214路口→向北至南墅镇中心中学。
日庄镇:502省道与日院路十字路口交界处沿日院路顺时针方向→日院路→日庄镇中心小学西日东村南北通村路→泊子村村前路(老日院路)→502省道。
马连庄镇:马连庄镇政府(子站位置)沿富安路向东至红绿灯路口→西至马连庄卫生院西侧路口→吉庆路往南至富康路红绿灯路口→向北至马连庄蚕茧站后侧无名道路。
河头店镇:龙泉湖社区三期南与517国道交界处沿517国道逆时针方向→河头店人民法庭与517国道交界处→沁楠香路北与嘉丰路西交界处→高格庄村与龙泉湖社区三期南路交界点。
禁放范围划定区域以路为界限的,以该路处于禁放区域的外路边线为准。
二、禁放场所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其他禁放要求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四、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1年9月22日印发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西政发〔2021〕44号)以及2023年11月30日印发的《关于延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西政发〔2023〕46号)同时废止。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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