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要闻总第3356期 >2024-09-05编印

首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审结
刊发日期:2024-09-05 阅读次数: 作者:徐艳丽  语音阅读:

莱西融媒9月4日讯 新修订的《公司法》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新法施行,标志着企业商事制度和公司治理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新法施行后,市法院第一时间适用新法规则,审理了首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2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小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某小区的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B公司。施工完毕后,双方结算确定工程款数额为459723.40元,但该款项一直未付。2023年1月4日,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A公司仍未如期付款。2023年7月6日,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2024年8月6日,B公司起诉A公司股东刘某、孙某、王某,要求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A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

经查,A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9日。2022年11月3日,A公司将注册资本增加到1000万元,王某认缴出资100万元,持股10%,刘某认缴出资900万元,持股90%,出资日期均为2040年12月31日。2022年11月17日,王某将其持有的1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孙某5%、刘某5%。至此,刘某出资比例95%,出资金额应为950万元,孙某出资比例5%,出资金额应为50万元。

审理过程中,本案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依法适用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主持调解,刘某、孙某、王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法院主持,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孙某、王某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A公司欠付B公司466641.42元及相应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刘某、孙某、王某分3期支付B公司46664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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