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群群主、管理员作为群组的管理者,拥有平台所赋予的“管理权力”。在群聊中“踢出成员”违法吗?成员被踢出群后,可以向群主索要精神损失费吗?
小区业主徐某怀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在业主群中聊天过程中,徐某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并在群里使用侮辱人格和威胁性言论攻击他人。管理员郑某认为,业主徐某的言论违反了群规和群公告,遂将其移出了群聊。后徐某就此事向群主燕某投诉,并要求重新入群,燕某拒绝并将其拉黑。
徐某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身为小区业主的身份权,使其在其他业主面前蒙羞,贬损了其人格,遂将燕某、郑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恢复其群成员身份,燕某、郑某还应向其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一元钱、两元钱。
一审法院认为,这一行为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故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起诉。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人民说法】
法官提醒,群主、管理员作为管理者,具有制止、管理群成员间言语攻击、侮辱威胁、散播谣言、传销诈骗等行为的职责。在面对不当言行时,群主、管理员要及时进行正向引导,提前设置以守法为底线的群规则,以维护和谐稳定的群聊秩序。(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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