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及外聘安全专家,依法对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上述涉嫌违法行为及各类现场隐患进行了取证,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查改各类隐患,采取措施确保自身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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