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综合总第2903期 >2022-01-12编印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刊发日期:2022-01-12 阅读次数: 作者:莱西市情  语音阅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其他负责人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落实和考核奖惩;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