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法治总第2735期 >2021-03-11编印

《民法典》中涉及“隐私权”的那些“私”事
刊发日期:2021-03-11 阅读次数: 作者:颜梅生  语音阅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那么,其中的“私”事是指什么呢?

私人生活安宁

  【案例】一家公司为招揽顾客,经常通过张贴、从门缝塞放等方式,向居民发送销售广告,不时还通过喇叭在各小区广播,甚至一些内容属“儿童不宜”。
  【点评】公司侵犯了私人生活安宁权。私人生活安宁是指公民的生活安定和宁静,是个人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诸如非法跟踪、窥探、电话骚扰、垃圾信息、噪音等,都是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民法典》将“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意味着保护人们的安全、安宁是法律的重要目的,任何非法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都能构成侵害隐私。公司从门缝塞放“儿童不宜”广告、通过喇叭发出噪音,无疑当属其列。

私密空间

  【案例】黄先生出于防盗的目的,在自家房前屋后都安装了摄像头,邻居家的院子、阳台等通过摄像头也是一览无遗。邻居虽对此一再反对,可黄先生却置之不理。
  【点评】黄先生侵犯了邻居的私密空间。私密空间是指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包括有形的和虚拟的,即除个人合法占有的房屋外,还涵盖了个人合法支配的公共卫生间、更衣室、电话亭以及个人临时栖身的房间、宿舍、酒店房间、工棚等,甚至是计算机系统的虚拟空间。本案邻居家的院子、阳台等,无疑当属其列。与之对应,尽管黄先生可能没有对邻居盗取信息、偷窥、偷录、偷拍的意图,但也构成对邻居隐私权的侵害。

私密活动

  【案例】肖某租住邱某夫妻的一间房间后,出于好奇、无聊,在墙上凿一小孔,不时用摄像机摄下邱某夫妻的亲昵行为。邱某夫妻获悉后,精神受到不同程度伤害。
  【点评】肖某侵犯了邱某夫妻的私密活动。私密活动是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权利人不愿他人知晓的活动,诸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两性生活等。未经法定程序,一切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私人的活动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结合本案,肖某拍摄邱某夫妻的亲昵行为,无疑与之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