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682期 >2015-12-31编印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刊发日期:2015-12-31 阅读次数: 作者: lxxwzx  语音阅读:
第五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二十七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严格规范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三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
  
第六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升专业化办学水平,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充分发挥现场教学基地作用,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提升教学质量。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