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403期 >2014-08-13编印

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刊发日期:2014-08-13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需按照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我市自4月份起,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由此前的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8月份起进行调整,4-8月份的差额部分将予以补发。
  据了解,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凡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其他情况的遗属补助也随之调整: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担。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2013年的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10元,月增90元;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遗属,由每人每月10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15元,月增13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由每人每月93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53元,月增117元;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由每人每月86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72元,月增108元;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补助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5元,月增45元。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