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版:医疗前沿·人民医院总第1174期 >2013-06-19编印

居民社区转诊可享医保报销
刊发日期:2013-06-19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为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就医,按照青岛统一部署,我市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社区首诊与转诊政策,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实行社区首诊与转诊政策,参保人患病应当首先在定点社区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住院的,定点社区应及时为患者办理转诊手续。因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直接住院的,应在住院7日内到定点社区补办签约和转诊手续。经定点社区转诊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减半执行,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自付比例减少两个百分点;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未签约及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参保职工的,不享受转诊优惠待遇;属参保居民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提醒: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就诊时,应注意按照社区首诊制要求,参保人患病应首先在本人定点社区就诊,就诊时应携带本人社保卡或医保卡、身份证。接诊医生应及时为签约参保人建立普通门诊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