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我与丈夫江某于1998年结婚,2005年江某去韩国打工,只在2007年回家过了春节,之后没有回过家。亲戚朋友也没有他的消息。请问我可否跟她离婚?
崔洪强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就本案而言,目前你与丈夫无法协议离婚,也无法由有关部门调解,只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你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会根据你的举证以及据此认定的案件具体事实做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判决。
另外,鉴于本案江某已经下落不明满6年的实际情况,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你可先向法院申请宣告你丈夫江某失踪,在江某被宣告失踪的情形下,你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该准许你们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