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1993年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倡导组织,成立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并依托各级工会组织具体实施的。多年的实践证明,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提高了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缓解了职工因病或意外造成的经济困难,体现了党和政府及工会组织对职工切身利益的关心和保护,维护了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和谐。我市开展互助保障活动10年来,累计有4000多名职工受益350余万元,深受广大职工欢迎。本刊将陆续刊登互助保障有关计划,供大家学习、参考。
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病造成的经济困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在职职工,凡已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的,均可作为被保障人参加本计划。 投保时要求单位投保人数不少于全体职工的80%。
第二章 保障期限
第二条 每次保障期为一年。初次参加本计划,自投保之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免责期除外);期满续保,每次保障期仍为一年。
第三条 免责期是指,在被保障人初次参加本计划时,自本会收取保费并签发互助保障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30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在免责期内,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
第三章 保障费和保障责任
第四条 本计划年保费55元,投保或续保时一次性交纳。一年期满,如保费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不得重复投保。每个职工只能投保一份。
第六条 本计划的保障责任为:
1、对《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中第二十条规定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本会将按150元支付保障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次住院,本会不再支付保障金。
2、对《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工住院或患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纳入统筹范围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自负的部分,本会将按70%支付保障金。
3、对《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内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本会将按85%支付保障金。
第七条 本会根据本计划医疗保障费结余情况,对参加本计划患特殊疾病所负担的医疗费较重的困难职工,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八条 被保障人保障期满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则在治疗结束、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本会以该次治疗期间保障期内的天数与该次治疗期间总天数的比例,按规定给付相应比例的医疗保障金;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
1、投保时,被保障人的条件不符合本计划规定;
2、被保障人或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本次保障期内仍未补交的;
3、有伪造或篡改病史、付款凭证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的;
4、工伤、生育、职业病等已全额或部分报销医疗费用的;
5、在保障期内办理退休手续的;
6、自治疗结束出院之日起一年内不提出赔付申请的。
第五章 其它
第十条 在本次保障期未满时,被保障人变更工作单位,到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或机构,本次保障计划仍有效。若新单位已集体参加本计划,保障期满仍可续保;否则不可续保。
第十一条 在本次保障期未满时,被保障人变更工作单位,到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或机构的,本次保障计划终止。
第十二条 续保时如本计划有调整,则按新计划的规定执行。
(刊登时有节选,请以正式计划文本为准) 咨询电话:884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