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于2003年结婚。婚后老公沾染上赌博的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自2007年至2009年,老公瞒着我分10余次借赌友款共计8万余元。2010年12月,我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提出自己欠款8万余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我分担。请问此笔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焕:
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经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三、本案所涉及的赌债,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另外由于你与你老公在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同借债的合意,并且他的赌博行为亦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你不承担该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