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楼盘金刊总第891期 >2012-01-13编印

市房管局:七项措施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刊发日期:2012-01-13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针对2012年房产市场客观形势,市房管局将采取七项措施,确保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青政发?2006?28号)精神,积极引导开发企业调整投资结构和方向,有效控制超过我市实际需求能力的高档住宅和别墅的开发,把投资重点转向开发建设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以此促进房地产总体和内部供需结构的基本平衡,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由市政府牵头,会同市发改、房产、土地、规划等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发改部门按规定办理开发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统筹安排好旧城区和新城区开发项目,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因素所产生的市场需求和不同层次居民家庭收入结构比例,合理确定不同性质(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等)、不同类别(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布局和比例,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家庭的住房需求。严格依据开发年度计划供应房地产用地和审批开发项目,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开发项目不得开发建设,防止供需失衡。
  规范城区村庄建房和城中村改造,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一是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造的意见》(青办发?2004?19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2号)的精神, “城中村”改造要由政府组织实施,改造项目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主,鼓励和吸引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参入改造,但在办理土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城中村”进行经营性开发和拆迁改造。二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产权手续。三是严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严禁村庄在集体土地上以给村民建设公寓楼名义,违规接受非村民购房,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管理。严格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精神,凡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或划拨,必须具有开发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和规划条件书面意见,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依法出让或划拨前,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开发主管部门意见,由开发主管部门对参与土地出让活动的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进行审查,确保土地出让或划拨给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资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开发资质)。未取得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和规划条件书面意见的开发用地,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向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扶持和培育力度。继续对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进行扶持,鼓励企业发挥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金优势,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在为企业服务方面实行“绿色通道”。在办理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房屋拆迁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产权登记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承担政府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等,实现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市场监测,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建立健全以全市楼盘表为核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运行态势。加大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正确引导居民的住房消费,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向理性化方向发展。
  推介莱西,进一步展示我市的对外形象。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宣传莱西,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对外形象,吸引更多的外地人口来我市购房置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