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我市在全市农村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该制度从指导思想、工作职责、产生程序、权利与责任、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围绕村级财务“谁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和“怎样监督”,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明确:一方面做好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村集体资金流向、费用开支等情况;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 、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及招投标活动;审查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及其他集体经济合同等。另一方面做好村级财务的审核工作。对村级拟公开事项先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补充或改正;审核村级日常收支及有关财务凭证,签署是否符合规定的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入账;审核村级资产、资源处置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派员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检查村民委员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事项,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等。
我市实行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健全了对农村基层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村民权益的自我保障机制,在村级事务和财务资金监督等方面必将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王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