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866期 >2011-11-30编印

调高津贴标准扩大覆盖范围我市女职工生育保障水平提高
刊发日期:2011-11-30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近日,笔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提高女职工生育保障水平工作自11月份进入实际操作。按照有关规定,今年7月之后的生育女职工,全部按照新的政策享受生育保障。
  此次提高女职工生育保障水平,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待遇:调高生育津贴标准。由原来的以“职工上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标准调整为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其中,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高于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计算,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扩大生育津贴覆盖范围。在界定军转干部、应届毕业生、外地转入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方面,将“必须在我市连续参保12个月以上”,调整为“生育前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即可享受生育津贴”。
  这次调高女职工生育保障水平,是继今年1月份增加生育保险报销病种、提高生育保险支付标准之后,再次调整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