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伴得知某售楼处正在出售剩余的几套现房,9月25日,她在未和我及两个子女商量的情况下,就自作主张到售楼处交了预付款1万元。售楼处出具收据上载明:“今收到张某买房预付款1万元整。”由于家里积蓄仅够购房全款的三分之一,要买房就得向亲朋借款,我和两个子女均不同意她买房。请问律师:我老伴在未与售楼处签订购房合同前所交1万元还能否要回?
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赵焕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你的老伴未和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楼处为其开具的预付款收据上也未标明具体购买哪套房屋,即买卖的标的物不确定,购房合同尚未成立。另据建设部2001年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你老伴张某既未与售楼处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也未就交付预付款的问题作出约定,因此,你若不想购买该套房屋,在未签订购房合同前,售楼处应将收取的预付款全额返还。
律师提醒:购房者交订金或预付款前,要确认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否则,一旦购买了无《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房屋,购房者不仅领不到房产证,同时还可能存在配套设施等方面问题。其次,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就房屋面积、价款、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后再交付预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