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意见》(西政办发【2011】87号),对今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进行了明确部署,这标志着我市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将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意见》规定,凡已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团体报名的方式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保费的来源,可从单位的自有资金、工会经费节余、职工个人交费等多种渠道筹措。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由全国总工会组织,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实行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公益保险形式,具有低门槛、高赔付、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特点。我市自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以来,先后为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3300余名职工支付互助保障金300余万元,对我市社会基本保障发挥了“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有力地支持了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平稳推进,提高了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
目前我市已开办了五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项目。一是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年缴费55元/人,被保障人在保障期住院或患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纳入统筹范围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部分支付保障金150元,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自负的部分,按70%支付保障金;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内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按85%支付保障金。二是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女职工每两年缴费55元/人,保障金额6000元。三是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年缴费40元/人,保障金额5000元。四是团体意外互助保障计划,年缴费10元/人,保障金额5000元。五是A套餐业务。同时包含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团体意外互助保障计划等3种保障计划,年缴费85元/人。该计划缴费低,保障面广,最受职工欢迎。 (吴景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