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称为困难群众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市根据省民政厅和青岛市民政局的统一部署,坚持不懈地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紧紧抓住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低保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努力打造“诚信低保”、“阳光低保”,把低保制度真正建设成为“民心工程”,被省民政厅授予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
我市先后于1997年、1998年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和城市低保制度。城乡低保制度实施以来,我市不断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覆盖面,特别是近几年,低保标准调整周期短,幅度大。城市低保标准从2009年1月起,由月人均收入210元提高到230元,2010年提高到240元,今年再次提高到27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由年人均1500元提高到1800元后,今年四季度又提高到2604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3600元后,今年再次提高到48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1920元后,今年再次提高到2724元。而低保对象中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在去年刚刚调整以后,今年10月又有了大幅度调整。随着低保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市城乡低保覆盖面也大幅度扩大,城乡低保对象总人数比低保制度实施之初增长了7倍。
针对低保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08年以来,我市连续几年抓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建设,2009年开展了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规范化建设,实现了低保工作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制度更加完善,程序更加规范,低保金发放更加及时,监督更加到位,广大群众更加满意。同时,市民政局通过建立经常性检查督促工作机制、工作激励机制、建立公开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实施责任追究机制,促进了我市城乡低保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我市城乡低保信访量逐年大幅度下降,反映低保办理不公平、不透明等问题的信访所占的比例明显下降,2008年,我市被评为全省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 (吴学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