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856期 >2011-11-11编印

过敏退货遭拒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刊发日期:2011-11-11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消费者陈女士8月份在某美容化妆品专卖店购买了一套价值400元的美容产品,使用该产品半个月后,出现了过敏反应。陈女士遂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场工作人员却敷衍此现象为正常排毒反应,继续使用没问题。陈女士听从了建议,继续使用一段时间后,过敏现象没有减轻反而越来越严重。无奈之下,陈女士投诉到消保委,要求商家给予合理答复。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立即与该专卖店取得联系,经调查,该美容化妆品店确实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根据上述规定,该商家应当双倍赔偿消费者。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最终赔偿了陈女士800元。  (培军 王丽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