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刘女士于今年5月1日在某商场购买了一辆价值1480元“爱多”牌电动车。购车后刘女士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但是该电动车于8月份出现了故障,无法使用。后来刘女士多次在商场顾客意见簿上留下意见,该商场工作人员一直以领导不在无法处理为由推托。8月底刘女士第四次找到该商场商管处,该商管处主任却声称对此事该商场概不负责,建议刘女士去找已经在该商场撤柜的“爱多”电动车厂家。刘女士遂投诉到市消保委,要求商场承担维修义务。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立即与该商场取得联系,进行调查调解。经调查,刘女士反应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因此该商场应当承担维修的义务。经调解,最终该商场同意免费为刘女士维修电动车。 (张培军 王丽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