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青岛市文件规定,凡2011年7月1日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包括已经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按照这种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即日常门诊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待遇。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住院、7月1日后出院的,从7月1日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之前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解决。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应在规定的15日内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解聘备案等相关手续,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失业人员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用人单位除了需要补缴费用外,还要负担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据统计,到10月中旬,我市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共340人。 (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