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市人民法院对王某等20人涉黑一案进行宣判,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寻衅滋事罪,犯故意伤害罪,犯敲诈勒索罪,犯毁坏财物罪,犯非法拘禁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决定执行20年有期徒刑至拘役6个月的刑罚。该案的审判,将有力震慑此类犯罪,促进当地建筑市场秩序整顿,优化建筑领域投资环境。
该犯罪组织的为首者王某,曾任某工程局青岛分公司负责人。该犯罪组织的其他19名成员,多为当地的无业人员。被告人王某于200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11月,王某假释出狱后着手经营某工程局青岛分公司,先后笼络了范某某、刘某某、王某、左某某等骨干成员并纠集社会闲杂人员,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与其他黑恶势力打拼,疯狂争夺建筑市场,抢占铁矿、沙场等矿产资源,逐渐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手段,先后向我市多个建筑工地供砖,并向矿山、沙场渗透,累计获利100余万元。2007年以来,以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4起,聚众斗殴1起,敲诈勒索3起,寻衅滋事15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非法拘禁1起,强迫交易4起,严重干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管理秩序。 (政法)